關于智能儲藥柜的發放標準
據了解,申請通過智能儲藥柜出售藥品的零售連鎖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自建遠程審核處方服務平臺,平臺必須符合藥品管理部門關于遠程審核處方服務平臺的相關要求
通過智能儲藥柜出售處方藥,獲取的電子處方必須由依法批準的互聯網醫院出具。通過智能儲藥柜出售處方藥,應設置終端對接互聯網醫院,憑互聯網醫院為患者在線開具的處方并經遠程審核處方服務平臺審方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出售。
通知要求,通過互聯網醫院獲取的處方應符合國家關于互聯網醫院、遠程醫療、互聯網診療的規定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與所選擇的互聯網醫院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各區市承擔行政審批服務職能的部門負責轄區內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設置智能儲藥柜的受理、審核、變更、注銷等相關工作;各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零售連鎖門店設置智能儲藥柜的現場核查及日常監督管理。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設置智能儲藥柜,由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提出申請,按照增加零售連鎖門店倉庫地址的相關要求辦理。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負責對智能儲藥柜進行日常管理。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以“1+N”的形式設置智能儲藥柜,即以一家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為依托,可設置多個智能儲藥柜。智能儲藥柜的設置地址需與實體門店在同一區市內,并明確日常管理門店。